|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临时安全防护、支护及防治边 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 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 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 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