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在探索未知的领域中进行的具有研究开发性质的工作。其所从事的是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工作, 容易发生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风险。技术开发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均有可能形成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因此, 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均需要约定有关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归属及成果分享条款。
技术服务合同则是当事人运用现有知识、经验、技术、信息为委托方进行技术传授和技术协作, 不存在有导致失败的技术风险, 完成的工作成果一般也不能形成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 不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有关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归属和成果分享条款。
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运用自己掌握的技术知识, 可以同时或者先后为多家委托方重复提供相同的技术服务。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具有重复性特征, 这有别于技术开发合同中的研究开发方运用掌握的专业技术知识对未知领域所进行的创造性工作。 |